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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2009年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14年10月05日

沪经信企(2009)427号 

各区(县)经委、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根据《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09)258号〕,现将《2009年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程序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九日 



2009年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做好2009年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09〕25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重点 
(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项目 
1.产业升级配套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围绕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九大领域开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配套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符合“专、精、特、新”方向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 
2.信息化建设项目。重点支持达到行业内先进水平,具有在行业内推广的价值,在供应链管理、企业资源管理等方面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重点支持钢铁、石化、装备、汽车、船舶、航空、信息、消费品(轻纺和食品)、物流、生产性服务业十大产业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重点支持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 
2.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信息等公共服务的平台建设项目,以及满足小企业创业发展的公共配套建设项目。 
3.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支持服务机构对中小企业开展的公益性培训服务、管理咨询服务、信息(化)服务、融资服务等业务进行补助。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国家和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二、申报条件 
申报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必须分别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除担保机构外,其他申报单位需依法设立两年以上。成长型中小企业以及拥有上海市专利新产品、上海市中小企业“品牌企业”、“品牌产品”的中小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一)产业升级配套项目申报条件 
1.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2.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须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核准或备案的申报项目,企业应在提交材料之前完成立项或备案工作; 
3.项目须在2010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 
(二)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具有明确的项目建设目标和完整的组织、实施方案,通过项目的运行可取得一定的管理效益和经济效益,且项目建设任务已完成50%以上(按投资额计算); 
2.项目须在2010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 
3.软件、硬件和其他配套设备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一年以上; 
2.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绩突出,2008年企业单户融资担保额低于800万元(含)的业务额占企业融资担保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或单户贷款担保额低于800万元(含)的业务额超过1亿元; 
3.2008年融资担保金额达注册资本的2倍以上,且代偿损失率低于2%; 
4.2008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5.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再担保业务参照执行。 
(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管理团队有较丰富的专业领域或经验,70%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平台项目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开展的专业服务业务符合产业发展需求,有专业服务的相关资质; 
3.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公共服务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10%左右,基地内小企业保有量不低于50家,产业集聚度70%以上; 
4.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投资主要用于固定资产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万元; 
5.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须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备案的申报项目,企业应在提交材料之前完成立项或备案工作; 
6.项目须在建设期内,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且2010年底前建成。 
(五)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服务机构应有5人以上的专职人员; 
2.申报项目须为公益性服务,且取得良好效果; 
3.申报项目须有服务合同或通知等有效文件,且文件中明确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4.服务机构应从事以下服务: 
培训服务:以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社会责任、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知识产权、经营管理、信息化、融资等为主的培训项目,方式为短期集中面授。 
管理咨询服务:以支持中小企业建立、规范、改善、创新经营管理而开展的管理诊断、咨询、辅导等公益性智力支持活动。 
信息(化)服务:以提供区域或行业中小企业运行状况分析及预警协调服务、综合性信息服务、信息化辅导与整合服务、在线管理软件服务等方面的服务活动。 
融资服务:以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对接交流、信用征集评级和纳入试点的园区或商会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等服务活动。 
5.服务本市中小企业的数量以及服务次数应达到一定的标准: 
培训服务:全年累计培训人数不少于100人。 
管理咨询服务:全年累计服务企业不少于30家。 
信息(化)服务:全年累计服务企业不少于50家。 
融资服务:全年累计服务企业不少于50家。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支持方式和额度应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其中,产业升级配套项目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属于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申报企业可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选择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方式。 
四、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材料须提供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申报单位需先登录“上海中小企业”网站,通过“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提交电子文件,并报送有关纸质文件。项目审核以纸质文件为主。项目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请登录“上海中小企业”网站查询(网址:www.ssme.gov.cn)。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如下程序申报:市属单位向市中小企业办申报;区属单位向纳税地的区(县)经委申报。凡通过区(县)经委申报的项目,区(县)经委在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后,上报至市经济信息化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三)项目申报日期:2009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不予退回。 
2009年度上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为5000万元。按照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和打分情况择优选取合格项目,根据《管理办法》的补贴标准,在年度资金规模内安排项目资助计划。 
联系人:徐明江 64036622-7121 
地 址:大木桥路108号71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