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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0年本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4年10月05日

各区县经委、各控股(集团)公司: 
为推动本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建设和发展,扩大总集成总承包服务领域,提高总集成总承包的质量,增强企业的集成创新能力,鼓励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根据《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规(2009)2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开展2010年本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导资金的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的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应当符合《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项目支持指南》(见附件1)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基本条件,且财务状况良好。 
1.必须是在沪注册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必要的研究与开发能力或生产设备; 
4.在研究与技术开发领域已取得相关成果; 
5.具备项目实施的资金保证; 
6.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具有市场合同的在建项目或具有可行性报告的年内开工项目,申报的项目须在两年内完工。 
三、项目申报时间和程序 
1.项目申报时间为2010年8月1日至8月31日。 
2.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并举的方式,申报单位需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www.sheitc.gov.cn)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项目申报。 
3.区县企业须将申报材料报区县经委初审盖章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本市认定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内的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先报功能区管理部门盖章同意,再报区县经委初审盖章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各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须将申报材料报控股(集团)公司初审盖章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央在沪企业及其他企业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4.区县经委和控股(集团)公司应当明确具体的项目受理部门,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初审、排序和汇总,于9月3日前将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网上填报、在线打印)。 
5.市经济信息化委受理申报材料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列入市经济信息化委生产性服务业统计监测范围的重点单位和本市认定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内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四、项目申报材料 
1.《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扶持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网上填报、在线打印); 
2.《总集成总承包申报项目概述表》(见附件4,网上填报、在线打印);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与项目发包方签订的市场合同(带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或可行性报告; 
5.200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项目涉及环评的); 
7.有关成果或专利证书复印件。 
五、申报材料的报送 
以上申报材料以A4纸打印,按上述顺序排列,并于左侧装订成册(不使用各种有突出棱角的文件夹进行封装,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生产性服务业处(地址:人民大道200号1332室;邮编:200003;联系人:张连森、沈霖;联系电话:23119405、23119394)。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1.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项目支持指南

附件:2.2010年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附件:3.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扶持项目申报表

附件:4.总集成总承包申报项目概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