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05日
沪经信企(2010)402号
各区(县)经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11号),做好2010年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09〕25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
1.产业升级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的技术改造项目。
2.高新技术产业化配套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为高新技术产业化九大领域(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生产配套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企业信息化应用提升项目。重点支持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中小企业在设计研发、生产、销售、仓储运输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2.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开发、申请的项目。
(三)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项目
重点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或通过集合信托产品实现融资的项目。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重点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项目。
(五)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
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检测、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等服务的企业的改造项目,以及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2.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备等的改造项目。
(六)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服务业务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信息服务、技术和质量服务、管理咨询服务、融资服务等业务的项目。
2.区县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区县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开展中小企业服务而进行的软硬件投资建设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必须分别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一)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需依法设立2年以上。
2.项目投资主要用于固定资产建设。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4000万元;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2000万元。
3.项目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已经落实,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经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备案。
4.项目须在建设期内,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二)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需依法设立2年以上。
2.企业信息化应用提升项目。项目建设目标明确,方案可行;项目于2009年后开始实施,现已取得阶段性成果;项目现处于建设期内,且将于2011年底前建成;项目软硬件投资不低于100万元。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专利技术成果于2008年至2010年期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授权,且超过10项(含10项,其中1项为已授权的发明专利),现已在产品中使用。
(三)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项目申报条件
1.已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或通过集合信托产品实现融资。
2.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募集资金总量不低于2000万元,融资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
3.企业在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或通过集合信托产品实现融资的过程中生产经营正常,未出现利息和本金逾期偿还的情况,未发生违法违规事件。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已开展担保业务1年以上。
2.担保项目行业分布广泛,符合市、区产业导向,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九大领域的中小企业发展效果较为明显。
3.支持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绩突出,2009年企业单户融资担保额低于800万元(含)的业务额占企业融资担保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或单户贷款担保额低于800万元(含)的业务额超过1亿元。不足1年的担保业务按年折算。为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或集合信托产品担保的,上述比例和金额可放宽。
4.2009年融资担保金额(期初担保余额+当期新增担保额)达到加权平均注册资本的2倍以上,且代偿损失率低于2%。
5.2009年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
6.内部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整体信用状况良好,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再担保业务参照执行。
(五)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及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和组织社会资源的能力,有相应的专业服务资质。
2.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改造,不新征土地,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公共服务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10%,项目完成后产业集聚度70%以上。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为基地内小企业提供优质综合服务的能力和组织社会资源服务于小企业的能力。
3.项目总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项目投资主要用于必要的服务设施和场地改造、设备仪器和软件购置等。
4.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须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备案的申报项目,企业应在提交材料之前完成立项或备案工作。
5.项目须在建设期内,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六)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大专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达50%以上。
2.服务业务项目。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依法设立1年以上,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服务内容为:
信息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信息化测评和应用指导等服务。
技术和质量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技术研发、技术推广、知识产权保护、产品质量达标等服务。
管理咨询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诊断、咨询、辅导等服务。
融资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对接交流、融资辅导、信用评级等服务。
3.区县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设项目。项目内容为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进行的办公和服务设备购置、网站建设、服务场地及相关设施改造等。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支持方式和额度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中每项专利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单位须提供电子申请材料以及一份书面申请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申报单位需登陆上海中小企业网站(www.ssme.gov.cn)通过“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或登陆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www.sheitc.gov.cn)通过“专项资金申报网”,进行填写,并提交电子申请材料。
2.申报单位应按照上报材料要求(见附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区属单位向纳税地的区(县)经委上报书面申请材料,由区(县)经委将书面申请材料报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办);市属单位可直接将书面申请材料报送市中小企业办。
3.书面申请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内容一致。
(二)区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区(县)经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明确支持理由。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日期为2010年9月10日至10月22日,其余项目申报日期为2010年8月3日至9月3日,过期不予受理。
(四)项目申请材料不予退回。
(五)区(县)经委应保存区属单位上报的项目申请材料以备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九日
联 系 人:徐明江
电 话:64036622-7121
地 址:大木桥路108号712室
技术支持:周峰皓
电 话:13127676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