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05日
沪经信生(2010)5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本市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经流(2007)49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开展2010年本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应当符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其重点是:
1.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推动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维权,进行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和质量改进等自主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支持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自主品牌拥有企业制定品牌战略规划等工作,加快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2.支持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项目。鼓励品牌监测评价、价值评估机构加快建立科学、公正的品牌监测、市场评价和价值评估体系。支持开展品牌人才培训工作,加强适应企业需要的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品牌培训。
具体的重点支持目录详见附件。
二、申报企业条件
申报企业须具备《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的条件:
1.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自主的国内注册商标。
2.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无不良记录。
3.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项目申报时间和程序
1.项目申报时间为2010年9月6日至2010年9月26日。
2.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并举的方式,申报企业需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项目申报,规范填写相关事项,上传相关附件。
3.市经济信息化委受理申报材料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网上专家评审。
四、项目申报材料
1.《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填写事项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项目内容(品牌建设内容、目标和效果等)、项目起止年限、项目进度安排、项目评估和分析、项目总投资、申请专项资金数额、其他资金来源及企业相关资质等。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注册商标证明材料等。
3.2008年度、200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有关资质、成果或奖励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申报材料的报送
以上申报材料以A4纸打印,按上述顺序排列,并于左侧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生产性服务业处(地址:人民大道200号1332室;邮编:200003;联系人:陈琦芳;联系电话:23112658)。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