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05日
尊敬的各理事单位:
为使6月26日理事会、会员大会和首界会员论坛获得圆满成功,现将本届理事会要审议的事项发给你们,请预先审议,并将回执在6月24日前发回到协会seca1666@sina.com邮箱。
需审议事项清单:
1. 诚信公约
2. 关于制定并实施上海市电子商务协会诚信自律公约和建立诚信办公室的说明
3. 修改的章程
4. 章程修改说明
5. 新增理事单位情况介绍
(1)莱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2)上海递四方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上海初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4)上海市民生银行静安区支行
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2014年6月18日
回执
单位名称 | 参会(审议)人 | 手机 | |||
1. 章程修改的审议 | |||||
2. 诚信自律公约的审议 | |||||
3. 新增理事单位的审议 | |||||
备注 |
敬启各理事单位:如同意待审议事项,请在该项后打勾,如有建议,请在备注栏中简要说明。(我们仍然会请新申请成为理事单位的企业前来介绍各自的情况,但仅给每家安排5分钟左右的时间)
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诚信自律公约
(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当前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营造电子商务良好经营环境,规范电子商务企业经营行为,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发展,加快电子商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特制定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诚信自律公约。
第二条 诚信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诚实守信、平等互利原则,严格自律,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有关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制性规定,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倡导电子商务企业自愿加入本公约,自确认加入之日起即受公约条款的规范约束。
本公约中的“企业”指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所有会员单位。
第四条 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理事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解释并实施公约。
第五条 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诚信企业创建办公室(诚信办公室)为行业诚信管理的工作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理事会闭幕期间代表理事会)开展各类有关会员单位诚信记录评比、管理及违约上报惩处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诚信自律
第六条 企业应具备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事所经营业务必需的行政许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无证经营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
第七条 企业应承诺登记备案信息和企业宣传信息的真实性,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生产能力、相关评审等级、所获专利、与知名企业或科研院所机构的技术合作等。
第八条 企业应将所运营的网站依法备案,并在网站上公布准确的企业地址、联系方式等工商注册资料,如有变动,需及时更新。
第九条 网站上所销售、展示、宣传的物品,必须与实物相符且货真价实,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宣传、展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按照约定的价格、协议或合同,向消费者提供与企业宣传相符的产品和服务,营造诚信经营的企业品牌。
第十一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企业发现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宣传不符,或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企业应及时与消费者联系,主动将产品或服务存在的问题告知消费者,并采取产品召回、更换等措施,不得故意隐瞒产品的缺陷。
第十二条 企业若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应认真对待,积极处理,及时有效地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并备份留存交易原始资料,不得伪造证据,提供虚假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对经营活动中获知的消费者信息(包括名址、身份、年龄、银行卡、消费行为及习惯等所有私密信息)具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透露给第三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企业应主动开具发票,依法纳税,不得以团购、促销等原因拒绝开票。
第十五条 企业应公平竞争,良性竞争,有序竞争,尊重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秩序,不得采取恶意低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禁止故意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企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禁止盗用他人商标、专利、图片、样式或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六条 企业应积极配合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就诚信自律建设方面开展的一系列工作,逐步建立并完善企业诚信档案。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与披露惩戒
第十七条 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诚信企业创建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本公约,必要时,可主持协调相关部门就有关公约成员的网上交易纠纷进行调解或引导和解,维护公约成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公约成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 发生涉及公约成员的争端时,任何一方可申请公约执行机构——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理事会设立争端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作为公约成员的其它方应当积极接受调解,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协商或调解解决争端,以共同营造网上交易的诚信和谐氛围。(见备注)
第十九条 若本公约成员违反公约条款,相对方或任何其他成员均可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反映,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公约执行机构也可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开披露。
第二十条 确认加入本公约的成员视为承诺遵守并自觉履行公约的原则和自律条款。
第二十一条 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经查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在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内部进行披露惩戒,直至决定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并在权威媒体上公开披露。公开披露前,拟被披露的公约成员可以依据事实进行申辩。
第二十二条 公约成员均可对公约执行机构的执行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合法监督,有权对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的过错行为依法主张权利。
第四章 公约的加入与确认
第二十三条 凡加入本公约的单位或个人成员均应签署确认如下内容的签名文件:
(单位)自愿加入《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诚信自律公约》,严格遵守本公约的条款,积极接受社会公众及公约执行机构的监督,努力维护电子商务行业的诚信形象,致力推进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发展。
签约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授权签约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十四条 凡签署第二十三条条款即视为加入公约,公约执行机构审核通过后正式生效,并在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网站和资讯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约执行机构将组成评审委员会,每年对公约成员单位执行诚信自律公约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予以认证和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自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诚信自律公约正式生效起,新申请加入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的企业必须同时签署加入诚信自律公约的签名文件,加入诚信自律公约是加入电商协会的一项必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由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提出,垂询理事会意见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备注: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会于近期在所在区域虹口区民政局注册成立争端调解委员会。
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2014年5月8日
关于制定并实施上海市电子商务协会诚信自律公约和设立
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诚信企业办公室(诚信办公室)的说明
诚信建设不仅是企业生存发展和提高竞争力的基石,更是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根本保证。为适应当前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营造电子商务良好经营环境,规范电子商务企业经营行为,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发展,加快电子商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特制了本协会诚信自律公约。
诚信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诚实守信、平等互利原则,严格自律,遵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的服务条款和交易规则,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制性规定,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诚信自律公约分为“总则”、“诚信自律”、“公约的执行与披露惩戒”、“公约的加入与确认”、“附则”五大章节,二十八条条款。在诚信自律公约的制订过程中,我们首先通过电子邮件向所有会员单位对诚信自律公约的草案征求了意见,并根据部分会员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其后通过各种形式,向经信委征信处、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的专家、协会法律顾问等多方征求意见,针对相对集中反映的问题开展讨论,对《诚信自律公约》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在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上海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的指导下,成立了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诚信企业创建办公室(诚信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接受协会理事会的领导,负责与协会诚信创建相关的日常工作。随着协会诚信办公室的建立和提交给本次大会审议通过的诚信公约的贯彻执行,今后协会将全面开展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的诚信建设,规范、揭露、惩戒企业的失信行为,营造行业诚信氛围。
本协会将积极鼓励、倡导、宣传本协会会员企业的诚信行为,按照协会修改后的章程,协会所有会员企业即受公约条款的规范约束。自协会诚信自律公约正式生效起,应同时签署加入诚信自律公约的承诺文件,加入诚信自律公约也是加入电商协会的一项必要条件。
我们希望通过该《诚信自律公约》的制订及实行,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行业的诚信自律管理工作,针对本行业中比较突出的不诚信行为,切实有效并通过一定途径加以揭露、惩戒、约束;同时,将进一步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协会将联手上海市消保会、上海市质量协会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诚信自律公约》履约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予以认证和公布,以弘扬先进、惩戒后进,使行业诚信创建活动逐步正规化和系统化,从而加速推进上海电子商务行业诚信建设。
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2014年6月
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EC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在本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含在本市注册的国有、民营、外资、中外合资、混合所有制单位及分支、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自律、代表、协调。通过服务会员单位,行业自律,代表行业整体利益,协调与会员有关的事务,促进上海市电子商务的健康和规范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就发展电子商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基本情况调查,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及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定电子商务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推动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电子商务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四)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组织或参与国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推广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新技术;
(五)指导企事业单位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
(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推广网上创业;
(七)积极开展协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根据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为电子商务投资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
(八)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声像资料;
(九)完善行业规约,禁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知识产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完成政府或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技术交流、咨询培训、中介服务、举办会展、出版资料、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及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本协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协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承诺遵守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提交营业注册资料,同时签署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诚信自律公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协会出版的有关书刊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声誉与利益;
(二)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函件,并退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由本协会组织且必须参加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如果因企业经济困难无法缴纳会费,则可视为联络会员,待恢复缴纳会费后,仍作为正式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被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审理并作出答复;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申诉,理事会难以决定的,可以建议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审议决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五)决定协会更名、协会终止等重大事项;
(六)需要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须指定会员代表一名,代表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会员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总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任期四年,可随会员大会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任期届满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会员的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行使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职权、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职权并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理事会的会议纪要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中也无现任公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在本协会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或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协会会长、副会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满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国家机关中有现任公职的。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协会秘书长人选;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六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秘书长应为专职人员。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制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者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协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二)发展与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4年6月26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2014年6月26日
关于提请修改《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章程》的说明
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自2013年7月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章程》作为指导来开展各项工作,近一年来的工作实践表明,《章程》对指导协会工作,规范协会行为,促进协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日常工作实践的深入,有必要对《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增加个别条款,以适应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的需要并符合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政策指引。经研究,建议对《章程》的相关部分作出补充修订:
1.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含在本市注册的外资、中外合资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改为: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在本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含在本市注册的国有、民营、外资、中外合资、混合所有制单位及分支、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说明:当前本市利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领域的企业越来越多,包含了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及企业的派出机构,本条的修改就是为了适应这种变化的形势。
2.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改为: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提交营业注册登记资料,同时签署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诚信自律公约;
说明:一是申请入会的企业除需提交入会申请外,还需提交企业营业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用以协会备案,二是随着上海市诚信企业诚信行业创建活动不断深入开展,电子商务诚信企业诚信行业的创建也必须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上海市社团局的部署,今后对行业协会将会开展诚信等级评定,并与行业协会的规范化建设相结合,因此,对新加入会员单位签署诚信自律公约就是为了适应诚信建设环境的需要。
3.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声誉与利益;
(二)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增加第五款:(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说明:第三届理事会秘书处近一年的工作实践表明,要做好协会的工作,需要全体会员单位的支持,此款的增加是希望有更多的会员单位关心协会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并主动承担协会的工作,只有会员单位的广泛支持理解,协会的工作才能越做越好。
现提请第三届第三次理事会讨论,会员大会审议。
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秘书处
二O一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