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05日
沪经信生(2009)3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本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建设和发展,扩大总集成总承包服务领域,提高总集成总承包的质量,增强企业的集成创新能力,现就开展2009年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导资金的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的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应当符合《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09)2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二、申报条件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基本条件,且财务状况良好。列入市经济信息化委生产性服务业统计监测重点单位的企业和本市认定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内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三、申报时间和程序
(一)2009年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时间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各控股集团所属企业须将申报材料报集团公司初审盖章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区县企业须将申报材料报区县经委初审盖章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无明确上级主管机构的企业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本市认定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内的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先报功能区管理部门盖章同意,再报区县经委初审盖章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受理申报材料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通知申报企业。
四、申报材料
(一)《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扶持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项目发包方项目合同(带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四)200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由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
(六)有关成果或专利证书复印件。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按上述顺序排列,并于左侧装订成册。
五、联系方式
材料受理窗口:市经济信息化委生产性服务业处
地 址:人民大道200号1332室
邮 编:200003
联 系 人:孙赞犀 沈 霖
联系电话:23112632 23119394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