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1日
根据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互联网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方案的通知》(打假发[2014]3号)的工作要求,根据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专题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协会工作方案。
一、贯彻落实上海市互联网侵权假冒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协会会员单位要积极响应“开展打击互联网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产品活动的通知”,2014年6月至2014月12月在全市范围集中开展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期间,加强自查自检。通过加强对企业网站和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管,杜绝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平台领域的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事件。如有发现,需严厉查处并处理相关违法人员,以警示和教育经营者与消费者。协会会员单位要密切合作,加强与政府部门、各区域企业间和相关跨境企业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提升工作合力,建立并完善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的长效机制,以共同维护正常的电子商务秩序。
二、工作重点
(一) 严厉监管打击网上销售假劣商品;
(二) 严厉监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
(三) 强化电子商务网站监管;
(四) 强化生产加工源头治理;
(五) 开展跨境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
三、进一步加强会员企业诚信自律意识,自觉加强贯彻落实协会诚信自律公约,同时自觉加入并贯彻《上海互联网可信交易诚信自律公约》,见下文。
1. 《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诚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适应当前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营造电子商务良好经营环境,规范电子商务企业经营行为,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发展,加快电子商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特制定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诚信自律公约。
第2条 诚信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诚实守信、平等互利原则,严格自律,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有关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制性规定,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3条 倡导电子商务企业自愿加入本公约,自确认加入之日起即受公约条款的规范约束。
本公约中的“企业”指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所有会员单位。
第4条 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理事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解释并实施公约。
第5条 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诚信企业创建办公室(诚信办公室)为行业诚信管理的工作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理事会闭幕期间代表理事会)开展各类有关会员单位诚信记录评比、管理及违约上报惩处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诚信自律
第6条 企业应具备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事所经营业务必需的行政许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无证经营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
第7条 企业应承诺登记备案信息和企业宣传信息的真实性,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生产能力、相关评审等级、所获专利、与知名企业或科研院所机构的技术合作等。
第8条 企业应将所运营的网站依法备案,并在网站上公布准确的企业地址、联系方式等工商注册资料,如有变动,需及时更新。
第9条 网站上所销售、展示、宣传的物品,必须与实物相符且货真价实,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宣传、展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10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按照约定的价格、协议或合同,向消费者提供与企业宣传相符的产品和服务,营造诚信经营的企业品牌。
第11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企业发现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宣传不符,或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企业应及时与消费者联系,主动将产品或服务存在的问题告知消费者,并采取产品召回、更换等措施,不得故意隐瞒产品的缺陷。
第12条 企业若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应认真对待,积极处理,及时有效地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并备份留存交易原始资料,不得伪造证据,提供虚假凭证。
第13条 企业对经营活动中获知的消费者信息(包括名址、身份、年龄、银行卡、消费行为及习惯等所有私密信息)具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透露给第三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14条 企业应主动开具发票,依法纳税,不得以团购、促销等原因拒绝开票。
第15条 企业应公平竞争,良性竞争,有序竞争,尊重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秩序,不得采取恶意低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禁止故意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企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禁止盗用他人商标、专利、图片、样式或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16条 企业应积极配合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就诚信自律建设方面开展的一系列工作,逐步建立并完善企业诚信档案。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与披露惩戒
第17条 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诚信企业创建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本公约,必要时,可主持协调相关部门就有关公约成员的网上交易纠纷进行调解或引导和解,维护公约成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公约成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18条 发生涉及公约成员的争端时,任何一方可申请公约执行机构——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理事会设立争端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作为公约成员的其它方应当积极接受调解,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协商或调解解决争端,以共同营造网上交易的诚信和谐氛围。(见备注)
第19条 若本公约成员违反公约条款,相对方或任何其他成员均可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反映,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公约执行机构也可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开披露。
第20条 确认加入本公约的成员视为承诺遵守并自觉履行公约的原则和自律条款。
第21条 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经查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在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内部进行披露惩戒,直至决定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并在权威媒体上公开披露。公开披露前,拟被披露的公约成员可以依据事实进行申辩。
第22条 公约成员均可对公约执行机构的执行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合法监督,有权对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的过错行为依法主张权利。
第四章:公约的加入与确认
第23条 凡加入本公约的单位或个人成员均应签署确认如下内容的签名文件:
(单位)自愿加入《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诚信自律公约》,严格遵守本公约的条款,积极接受社会公众及公约执行机构的监督,努力维护电子商务行业的诚信形象,致力推进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发展。
第24条 凡签署第23条条款即视为加入公约,公约执行机构审核通过后正式生效,并在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网站和资讯上予以公布。
第25条 公约执行机构将组成评审委员会,每年对公约成员单位执行诚信自律公约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予以认证和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26条 自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诚信自律公约正式生效起,新申请加入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的企业必须同时签署加入诚信自律公约的签名文件,加入诚信自律公约是加入电商协会的一项必要条件。
第27条 本公约由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提出,垂询理事会意见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28条 本公约自2014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2014年6月
2. 《上海互联网可信交易诚信自律公约》
为有效提升网络商品及服务经营者的商品质量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营造可信网络交易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特制订如下诚信自律公约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指导:
一、网络交易原则。网络商品及服务经营者在网络交易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自愿原则,维护国家利益,遵守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充分发挥信誉度高、运作规范的诚信示范作用。
二、完善网络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商品质量管控、商品信心审核、商业秘密保护、售后服务等管理制度和责任风险分担、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不良信息处理等交易规则,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三、强化自营商品监控。严把供货商资质审查和商品进货关,制定完善的抽检计划,对自营行为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保证商品质量服务监控和管理的连续性。
四、严控招商审核环节。严格审核入驻商家的资质和商品合规信息,督促经营者进行网上亮照。建立健全对已入驻商家及商品的跟踪检查制度,及时清退不合规商家、下架不合格商品。
五、完善内部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售后体系与运营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分析用户反馈回溯信息,辅助对可疑商品的鉴别,发现不合规商品,立即启动调查机制。
六、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消费纠纷处理流程,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提高企业自主解决消费纠纷的能力。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体系和披露制度,对商家经营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评估,并根据双方协议作出相应处理。
七、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商标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八、加强职工专业培训。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学习商品质量法律法规和专业管理知识,不断提高商品服务质量管理能力。
九、配合行政部门监管。配合工商、公安等行政监管部门的抽检工作,通过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协助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对行政监管中发现并公布的不合格产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下架退市等措施,提供不合格商品进销货台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共同促进行业发展。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提升网络零售行业商品服务质量管理,推动电子商务行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