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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在上海召开

2019年05月05日

 

《电子商务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在上海召开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今年是《电子商务法》正式施行的第一年,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4月17日,《电子商务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召开。

研讨会由上海司法智库学会知识产权研究分会、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和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共同举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副院长张斌,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张卫刚,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孔祥俊,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伟东出席研讨会,还有来自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部门、司法审判机关、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等高校,以及电商平台企业的代表们参加研讨会。

紧贴产业发展,聚焦电子商务法制化建设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产业飞速发展,据统计,“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产业年均增长幅度超过30%,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20万亿元,市场规模跃居世界第一。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涉及电子商务产业的纠纷和法律问题也不断涌现,比如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搭售、误导宣传等。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从2013年12月开始立项,历时近五年,历经多次审议,最终在2018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值得关注的是,电子商务产业与知识产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电子商务往往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多发领域,同时,《电子商务法》虽然是一部综合性法律,但其中涉及了较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有关内容,如明确竞价排名的性质,建立“避风港”规则等,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诸多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对有关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则都产生了影响,需要进行前瞻性的预判和分析。

此次召开的研讨会就围绕着《电子商务法》对知识产权法的影响、《电子商务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协调与衔接、平台责任的边界、错误投诉的法律责任等四个议题展开探讨。

司法+学术+产业:多方共议知产保护

研讨会上,谈及电子商务发展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黄浩提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显着增强、“专有性”受到冲击、“地域性”明显减弱、“时间性”大打折扣。

《电子商务法》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引起了各方的深入讨论,如第42条至44条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和第40条的竞价排名条款。来自阿里巴巴集团的法务部法务专家王丽娜指出第43条中“15天等待期”具有的现实困境,并提出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认定建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陈为认为,对“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应基于电商平台对于侵权判断的主观能力、侵权投诉胜诉概率以及利益平衡等因素的考量。

围绕竞价排名条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巡视员宋健就竞价排名引发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发表看法,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袁秀挺提出,竞价排名如何显着标明“广告”以及搜索服务提供商如何履行审核义务是《电子商务法》生效后需要思考的问题。

在讨论《电子商务法》相关条款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也成为讨论的重点。记者了解到,上海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历来注重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如2011年上海高院审结了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该案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为电子商务司法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研讨平台责任边界,探索电商市场规则

在电商面对的所有知识产权类纠纷中,平台究竟担任的是信使还是裁判者,如何确定电商平台的义务并认定其承担何种责任成为主要的关注点。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刘维指出了电商平台的注意义务的不同类型,并分析了错误与恶意投诉的区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高富平认为,目前电商平台责任的法律基础有从民事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变的倾向,平台的本质应是网络服务。结合行政执法工作,上海市工商局商标处处长顾惠蓉提出,平台经营者的注意义务是有合理尺度的,需要在落实法律规定的过程中作出配套解释。

上海高院民三庭庭长刘军华提出,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法》面向的是所有电商平台,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要确保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孔祥俊指出,《电子商务法》可以说是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既与其他法律有交叉,又创造了一套规则,所以,希望通过研讨会上各方代表的充分交流,更好地为《电子商务法》落实到位提出建议,探索电商产业的市场规则。

张斌表示,《电子商务法》刚施行不久,一方面需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者对相关条文加以学习并吃透,另一方面新法施行后一些实践问题已经开始显现,对于法律规定如何更好地结合司法实践,还需要通过研究进一步予以深化。希望通过具有宏观性、开放性、专业性的研讨交流,对司法实践形成更有针对性的意见,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动《电子商务法》有效落实。

张卫刚强调,平台治理是当下立法、监管、司法以及产业界关注的重要议题,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及责任是平台治理的重要议题,关系到平台经济的健康和长远发展,需要深入研究《电子商务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准确适用《电子商务法》中的知识产权条款。

施伟东表示,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渗透广、变化快、问题多。因而《电子商务法》既要解决领域内的突出问题,也要为未来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不仅要重视开放性,更要重视前瞻性,以鼓励创新和竞争为主,同时兼顾规范和管理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