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电商易逃税?税负不公与“以票控税”不无关系-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贵阳市电子商务行业商会 
主页 > 行业动态 > 热点聚焦 >

热点聚焦

线上电商易逃税?税负不公与“以票控税”不无关系

2017年04月05日


来源:新京报 


网店征税

原标题:线上电商易逃税?税负不公缘何而起

观察家

不管是线上网络销售,还是线下实体店销售,都发生了货物和劳务的应税销售行为,都应该按章纳税。

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在北京共同召开了“深化税收改革,助力民营企业发展”的座谈会。参加此次会议的电商企业代表阿里巴巴马云和京东刘强东针对线上线下企业税负问题发表建议和观点,引发网友热议。马云指出大企业是纳税主力,明确主张淘宝店不能纳税。刘强东则认为目前淘宝存在着企业法人,并指出以自然人名义开淘宝店铺,瞒报电商营业收入,从而达到漏税目的。

我国对于电商征税问题的讨论一直不绝于耳。这次,中国两大电商巨头将电商征税问题再次推到风口浪尖。关于电商发展以及税收公平问题究竟应如何考量呢?

线上偷税与“以票控税”不无关系

按照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只要发生了增值税的应税行为(销售货物等),就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也规定了企业的应税收入,销售收入是主要的应税收入。从这个角度看,不管是线上采取的网络销售,还是线下的实体店销售,都发生了货物和劳务的应税销售行为,都应该按章纳税。

既然如此,线上偷税逃税问题又是如何产生的呢?事实上,这与我国“以票控税”的税收管理模式不无关系。尤其在增值税管理方面,我国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并且提供相关发票,凭借发票上开具的金额进行税收征税和监管。所谓“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额3%换算为价外税征税,比如销售1000元,则需要缴纳1000/(1+3%)*3%=29.12元税款。一般纳税人则采取“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扣税方法计算纳税。

在实际税收管理过程中,大部分实体店由于有固定经营场所,则在税务部门的监管范围内,即使不开票也会采取定额核定等方式进行监管,因此很难逃避税款。

但是,对于线上电商,一方面网上销售行为产生的大数据主要集中在淘宝、京东等机构服务平台注册地;另一方面,我国税收管理按照注册地原则,即全国其他地方的税务部门无法采取税务检查等日常监管方式对网上淘宝等平台注册的电商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即陕西的税务局不能直接检查在江苏注册和经营的企业,存在电商销售行为的监管渠道不畅等问题。

如果电商销售过程中消费者不主动索取发票,大部分企业也就不会主动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申报纳税,也就给了线上企业逃税避税的操作空间。

加强监管,防止线上线下税负不公加剧

当然,前些年由于电商处于起步阶段,国家对其着眼于新经济业态,在监管方面相对宽松。但发展到今天,网上销售和购物已经成为普通人的主要购销行为,相关部门则应“随市而动”,对电商销售进行合法的监管,让网上销售和实体店销售处在公平竞争的同一水平线上。如此才能符合公平、公正发展的基本正义价值诉求。

更为重要的是,若对电商销售行为不能有效监管,就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坏示范效应;也即刘强东所称的“企业法人,以自然人的名义开淘宝店铺,瞒报电商营业收入,从而达到漏税目的”。

当然,一些法人企业在网上销售,既是国家推动实体经济与网络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企业创新经营模式的具体体现;但是,如果企业法人以自然人身份在网上销售服务平台开店,且经营收入不计入企业财务账簿,那么就存在逃避税款的嫌疑,相关职能部门就需注重特别监管,防止因偷逃税行为加剧实体店和电商之间的税负不公现象。

与此同时,在解决电商和实体店的税负公平问题之后,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对销售和批发行业进行减税改革,特别是进一步提高3万元的增值税起征点,对于涵养税源、促进经济社会长效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