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4月26日
《电商法》适当加重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
来源:央广网
摘要:日前,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在接受《央广网》记者采访时认为,“在电子商务有关三方主体中,消费者是较弱势方,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所以《电子商务法》在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这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
以下为该报道原文全文:《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纠纷频发专家:应尽快建立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
网上购物便利了人们生活,但伴随而来的“山寨”、“傍名牌”等问题也成了消费者投诉热点。一些商家在产品文字介绍和图片中均声称正品,但消费者拿到手后却发现是“山寨”产品,“康师傅”变“康帅傅”、“雪碧”变“雷碧”等现象时有发生,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目前,我国电商行业还存在哪些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电商法》颁布实施以来,对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哪些积极作用?电商行业知识产权又该如何规范保护?
最近几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速度迅猛。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2019年1-2月份,全国网上零售额13983亿元,同比增长13.6%。从增长速度来看,网络零售额增速已远远超过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增速。但相伴随的企业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频频受到侵犯,也使得电商领域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的“重灾区”。很多电商平台都曾因对知识产权工作保护不力导致平台充斥假货、仿货,饱受消费者质疑。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计,2018年全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168.20万件,同比增长126.2%,投诉问题主要为假冒伪劣、虚假广告等。
“电商行业的知识产权侵权形式具有多样性,其中主要集中在销售环节。首先是着作权侵权,包括但不限于店铺页面中的‘盗图’、商品上印制他人图片、字体侵权、背景音乐侵权等。其次是商标侵权,主要体现为所售商品为假冒商品。”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但除传统侵权形式外,电商行业还存在一些较为“特色”的侵权形式。“比如电商平台内搜索引擎关键词侵权(属于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范畴),以及针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页名称’、‘店铺名称’实施的侵权行为等”。
相较于几年前电商平台的“乱象”,随着法律法规地完善、监管力度地加大、公民知识产权意识地增强,“野蛮生长”的时代正在悄然过去。
今年1月,广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知识产权方权益的义务。记者梳理发现,《电商法》第五条规定了电商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第四十一至四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在电商领域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规范。其中,第四十一条中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在电子商务有关三方主体中,消费者是较弱势方,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所以《电子商务法》在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这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表示。
电商平台是电商最紧密和直接的对接方,因此在打击知识产权侵犯问题上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过去我们对电商平台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法律约束。”在方超强看来,《电商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最大的积极意义在于,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人投诉机制、平台内经营者的反通知机制以及第三方电商平台的义务。“一方面更加明晰了各方责任,另一方面也促使电商平台在平台知识产权问题治理上承担更多社会义务。”
随着《电商法》的出台加上政府相关部门的强监管,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确有提高。但是,方超强也表示,虽然现在要求电商经营者进行工商登记,但客观上仍有不少未经备案的主体在经营,也存在相当的空壳公司备案的情况,给行政处罚或者民事诉讼执行的落实带来难处。因此他呼吁,电商经营者的登记备案应该加快落实,平台也应该尽快清退没有备案的主体。除此以外,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也应加快脚步。“电商的信用评级应与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个人的社会信用挂钩,让电商切实感觉到失信风险,这样才能更好地约束他们的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