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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二选一” 是反市场行为

2019年10月21日

 

电商平台“二选一” 是反市场行为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双11即将到来之际,“二选一”问题难以避免。各大品牌和商家都会被卷入平台的“竞争”之中,面临“二选一”的艰难抉择。

所谓“二选一”,指电商平台基于技术或规模优势,强令商家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保证产品只通过该平台销售。虽然相关人员称“二选一”是 “最朴素的商业规则”,但今年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8部门联合开展的2019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中,电商平台“二选一”却被归类为应重点打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即可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该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即可认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电子商务法则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而“二选一”政策,显然属于反垄断法和电子商务法所明确反对的行为,并非朴素的商业规则,更非正常的市场行为。

人们在实体商店购物时就希望能够货比三家,网购时,更倾向于在各个电商平台和入驻商家之间挑选。“二选一”背景下,相当于某个品牌在全网络只有一家正规店铺,消费者根本没有挑选余地。长期垄断下,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博弈能力消失殆尽,连用脚投票的权利都被剥夺。

缺乏竞争的市场不是真正的市场,充斥着人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市场更是扭曲的市场。长远来看,垄断行为将扼杀创业和创新,让弱小的商家没有发展壮大的机会。因而,监管部门理当旗帜鲜明地向“二选一”这一反市场行为说不,并有必要开展执法检查,严肃处理这一有违市场规律的行为,构建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良性的商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