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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再见!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08月04日

最低价中标再见!2017101日起施行!工程造价

 

导读

 

近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令87《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该《办法》有如下几点,需要大家注意:

第一、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此处不是大家常说的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标人的价格相对比,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万,可能就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第三、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避免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当场决定。

 

第四、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办法》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

 

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现象,导致在最低价中标的竞争中,呈现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这已经成为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而在基建和地产行业。最低价中标往往使承建商无利可图甚至赔本吆喝,承建商的应对手段往往是工程停建、恶意拖欠薪酬等。最低价中标往往从单纯的经济纠纷,发酵成社会问题。

 

87号令要求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报价提供说明或证明其合理性,势必对最低价中标的现象带来一定遏制,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现象有望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