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诚信建设路在何方?-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贵阳市电子商务行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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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道

中国电子商务诚信建设路在何方?

2014年10月05日

   中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让无数商家眼红这个领域的发财机遇,同时又迫于现实诚信欠佳的状况,真正在电子商务上赚到真金白银的企业目前为止还不算很多。怎么解决诚信问题呢?有人开出的药方是实名制,但笔者认为实名制不是解决办法,有人开出的药方是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投诉处理机构,或者先行赔付机构等,但是从我们国家机构改革的精简-膨胀-再精简的历史经验来看,正如朱镕基总理所说,机构越多越是干不了事,设立机构也不是好办法;现在还有人开出的药方是呼吁立法,笔者认为对这个意见要具体分析,法律不是万能的,通过一部法律解决诚信问题也是万万不可能的。关键要看法律怎么立?制度设计必须兼顾效率与公平,目的与可行性,平衡商业利益分配,尊重客观规律。只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才有可能解决电子商务诚信问题。 
     中国电子商务到目前为止的生动实践也证明这一点。在众多企业抱怨诚信问题的大背景下,阿里巴巴在B2B电子商务领域的成功,说明即使在中国目前的诚信状况下,如果设计合理,还是可以诞生成功的商业模式。在C2C领域,淘宝平台加支付宝支付相结合的模式,也是有益的尝试。虽然目前淘宝还没有实现赢利,因而要说其在商业模式上成功还为时尚早。但是,淘宝的探索同样证明目前的诚信缺失状况不仅仅是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同时也是电子商务领域某些企业发展的契机。目前不少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的商业模式,很大程度上是在诚信欠缺问题上做文章。诚信是商机,解决对不诚信问题的担心也是商机,关键在于企业深入研究中国电子商务的现状,并设计出适当的商业模式。 
      从中长期来说,在立法上,中国电子商务诚信体系要完善,需要修改《民法通则》或者在拟议中的《民法典》当中,增加“信用权”和“信息”及“信息传播”的规定(具体如何进行制度设计有待进一步讨论,下同),增加在信息网络情况下隐私保护的规定;修改《民事诉讼法》,增加电子证据的规定,增加“小额争议解决”和“在线争议解决”的规定,包括修改《仲裁法》,增加“小额争议仲裁”的规定;修改《合同法》或者出台专门的《电子合同法》,解决点击合同等新型格式合同的利益平衡问题,等等。 
      从短期来说,目前电子商务必须尽快解决小额争议的解决机制问题和引入保险解决风险负担问题。目前的争端解决机制时间、经济成本都太高,不适应电子商务尤其是C2C电子商务需求。出于对风险的担心,也限制了网上交易的发展,这是笔者为倡导引进这两种制度而拜访多家机构时连经办人自己都有的共同看法。引入保险则是解决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问题,只有后期执行有保障,才能让网民相信发生风险有保障,才敢放心进行电子商务活动。 
      笔者认为,在解决电子商务诚信问题上,网民就是专家,想想看,当我们自己在网上时,什么法律、怎么做我们自己才会诚信?如果我们把这个问题想明白,也许就离中国电子商务诚信问题最终解决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