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8月30日
个税法二审:“起征点”为每月五千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北京青年报
8月2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审。今年6月19日,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修改。
6月29日至7月28日,中国人大网曾公布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共有67291人提出13万余条意见。
本次二审稿中,将“赡养老人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但个税“起征点”仍为每年6万元(每月5000元)。
重点
五千元起征点是如何确定的?
二审稿明确,新个税标准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另外,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起征点考虑一定的前瞻性
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今年6月底甫一亮相便受到广泛关注。
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将个税“起征点”由之前的3500元上调至5000元/月(6万元/年)。不过,这不仅仅指的是工资、薪金,还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这四项收入实行综合所得纳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类征税”方式,即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
这11类分别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将上述11类其中的4类,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相比分类征税,综合征税更显公平。
举例说,小张每月收入5000元,但来源只有工资、薪金渠道,现行税制下不考虑“三险一金”扣除,需缴纳45元个税;小李每月收入也有5000元,但来自多个渠道,包括3000元工资、800元劳务报酬、600元房租和400元稿酬,在现行分类税制下则不需要缴纳个税。
不过,各方意见中,有不少声音希望在一审稿基础上,“起征点”还能再提高点。
和一审稿草案相比,草案二审稿显示,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说的“起征点”仍拟按每年6万元(每月5000元)计算。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主要依据城镇居民的人均基本消费支出水平、劳动力负担系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三大要素测算。5000元涵盖了2018年基本消费支出,还考虑了一定的前瞻性。
不能仅仅盯在“起征点”上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说,此次税法修正的减税措施包含三方面:
一是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3500元提至5000元,这一扣除标准不是越高越好,从减税效应来看,标准越高则适用较高税率的高收入群体减税额越大;二是低税率适用的税率级距扩大,减税效应更有针对性;三是首次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他指出,应综合分析减税效应,而不是仅仅盯在起征点上。
“个税改革目的是要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让低收入者少缴税、高收入者多缴税,税负才更公平。”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主任刘怡也表示,根据草案,“起征点”提高的同时,引入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专项附加扣除,并扩大适用低税率范围,几项措施综合施策,给普通工薪阶层带来的减负力度远超单纯上调“起征点”。
举例来看。以月入1万元测算,扣除35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再按2000元左右减去“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扣除费用,在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情况下,现有税制下每月需缴纳345元个税。
改革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至每月5000元,“三险一金”专项扣除继续保留的同时,低档税率级距拉大,纳税人只需缴纳90元,降幅超过70%。如果加上增加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扣除额实际高于每月5000元,减负力度会更大。
最高边际税率仍维持不变
“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财政部部长刘昆在6月底作草案说明时表示。
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13万余条意见中,有不少关注修改后的个税税率,其中45%的最高税率是否下调也成为焦点之一。有声音认为最高税率偏高,不利于高端人才引进,甚至反而强化了高收入人群的避税动机,典型方式就是“钱在企业,少拿工资”。
不过,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沿用了草案一审稿的内容,维持3%到45%的新税率级距不变。
“累进税率表中最高边际税率决定着对纳税人高收入段的调节力度,这个税率越高,越有利于社会的收入分配公平。”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朱青说,考虑到近些年来一直较高的基尼系数,决定草案维持45%的最高边际税率不变,体现了国家借助个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决心。
朱青介绍,目前国际上个人所得税(中央和地方)边际税率比我国低的国家有,但高的也有。
“如2017年经合组织国家35个成员国中,个税最高税率高于或与我国水平持平的就有澳大利亚、比利时、法国、德国、日本、荷兰等多个国家。”
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松说,税率级距调整后,绝大多数按月领工资的纳税人,实际税负都会下降。收入越少的减税幅度越大;收入较多的减税幅度较小,但实际减的钱并不少。对部分高收入人群,工薪所得往往不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关键要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征管措施,维持一定的税收调节力度,进而促进经济包容性增长。
此次不调不表示后续不动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个税“起征点”是动态调整的,此次不调不意味着后续不动。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草案起草阶段进行过认真研究测算,相关规定兼顾了当前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变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这次改革,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低档税率的级距等方式,减轻了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更趋于合理,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转变,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对上述问题的有关规定不作修改。
同时建议国务院方面结合征管及配套条件的完善,进一步深化相关改革,逐步扩大综合征税范围,完善费用扣除,优化税率结构,并根据改革进程对上述问题予以统筹考虑,抓紧总结改革实践经验,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及时提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的建议。
释疑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如何落地?
赡养老人支出也税前扣除
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对“专项附加扣除”也作了规定。
即在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草案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全国老龄办数据显示,到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41亿,占总人口比重17.3%。预计到2050年前后,这一比例将达34.9%。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为了弘扬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充分考虑我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建议对于赡养老人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草案二审稿中将“赡养老人的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苏军说,把养老负担纳入专项附加扣除,不仅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和税制公平,还有利于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现实中,有的人以工作忙、时间少、负担重等理由,孝老敬老不够,增加这一专项附加扣除后,为人子女也多了一份不能推脱的义务和责任。”
采取限额或定额扣除办法
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具体如何落地更受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说,草案将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在税法中明确,体现了税收要素法定的精神,“下一步应通过法律授权,在实施条例中尽早明确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确保税法更规范公平,真正惠及百姓。”
记者了解到,目前相关部门正抓紧完善细化政策,初步考虑在标准制定上要适当考虑地区差异因素,但公平起见,将主要采取限额或定额扣除办法,而非据实扣除,并在政策设计上尽量考虑今后个体报税的便利化,尽量减少单一收入来源的纳税人自主申报。
稿酬应在税负上给予优惠
我国现行个税法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收入额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适用20%的税率。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稿酬所得需要长期的智力投入,在税负上应给予一定的优惠。
也有建议称,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在减除必要的费用后计算收入额,以体现量能课税、净所得征税的原则。
本次提交的草案二审稿明确,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拟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在此基础上,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再减按70%计算,相当于打了五六折。
此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为便于纳税人了解相关信息,准确进行年度汇总申报,扣缴义务人在办理扣缴申报后,应当向纳税人提供相关扣缴信息。
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将明确公益慈善捐赠扣除
有的意见提出,个税法中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如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标准,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等,均要求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部门予以细化,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建议研究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结合当前的实际做法,对相关规定作以下补充和修改:
一是,在法律中直接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予以明确,即“个人将其所得对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二是,将草案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的规定修改为“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