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30日
上海市政府近日印发《关于促进本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包括设立跨境电商示范园区等12条意见,指出到2020年,本市跨境电商交易额占全市进出口总量的比重稳步提高,跨境电商发展水平居全国前列。
全文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沪府办发〔2015〕3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本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0日
关于促进本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进一步做好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创新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发展的体制机制,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促进本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上海“四个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目标,承接国家“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创新改革优势和上海口岸优势,按照“先行先试、突出重点、逐步完善”的原则,坚持“开放就有活力,放开就是支持”,大力推进跨境电商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引导本市跨境电商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二、总体目标
着力培育跨境电商完整产业链,形成第三方平台和自营平台同步推进,境内外电商共同参与,进出口并重、多种模式并存、线上线下有序结合的跨境电商发展格局。积极推进跨境电商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创新,构建高效、便捷、安全的跨境电商管理模式。加快完善跨境电商业务支撑体系,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形成有利于跨境电商发展的生态环境。到2020年,本市跨境电商交易额占全市进出口总量的比重稳步提高,跨境电商发展水平居全国前列。
三、主要任务
(一)集聚跨境电商经营主体
引进和培育一批国内外有影响力的跨境电商示范企业。支持国内企业更好地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鼓励传统制造和商贸流通企业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品牌的跨境电商企业。支持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通过规范的“海外仓”、体验店和配送网点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体系。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商提供通关、物流、仓储、融资等服务。鼓励现有电商平台和企业拓展跨境电商业务功能,鼓励国内企业与境外电子商务企业强强联合。
(二)完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
依托本市电子口岸,把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成为“单一窗口”平台,为进出口电商和支付、物流、仓储等企业提供数据交换服务,为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管等部门提供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提高口岸监管便利化程度。简化企业申报办理流程,建立公平、开放、透明、高效的对接服务机制。
(三)发展跨境电商物流体系
支持国内外物流、快递企业提供跨境电商物流服务。加强航空、海运、铁路等多种运输方式对跨境电商业务的运能保障。支持企业建立全球物流供应链和境外物流服务体系。
依托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完善跨境电商仓储物流中心和集中监管场所布局,由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集中监管场所的认定标准和操作模式,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驻相关区域开展业务。
(四)设立跨境电商示范园区
优化跨境电商产业布局,依托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国家级高新区和电商产业园区等,创建各具特色的跨境电商示范园区。支持园区出台有关企业入驻、人才集聚、融资便利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建设区域线下服务平台,鼓励园区建设贸易、仓储、配送、售后等综合服务体系,吸引跨境电商企业入驻,形成集聚和示范效应。
(五)鼓励跨境电商业态创新
促进传统商贸流通企业转型,支持保税商品展示叠加保税进口等跨境电商与传统零售相结合的业态创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设跨境电商线下体验店,形成线上线下跨境购物渠道的相互补充。支持通过邮路、快递实现的跨境零售业务,提升信息化水平,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其通关、支付、结汇、仓储和售后服务等问题。鼓励服务业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跨境专业服务,率先开展服务贸易跨境电商试点。
(六)优化配套的海关监管措施
完善现有直邮进口和保税进口监管办法,探索建立“集货模式”监管制度。实现进口环节行邮税电子计征,实施海关行邮税担保实时验放模式,提升跨境电商涉税订单通关效率。创新商品备案自动审核模式,实现低风险商品7×24小时实时备案,进一步提升跨境电商业务信息化水平。
完善跨境电商出口监管办法,对出口商品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并简化商品归类方式。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关于“实现全年无休日,24小时内办结海关手续”的通关时限要求。
推动邮路逐步纳入跨境电商服务试点,研究制定邮路进出口监管试点方案。
(七)完善检验检疫监管政策措施
对本市跨境电商进口检验检疫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简化企业和商品备案要求。对进口商品实行“集中申报、核查放行”。对通过国际快递和邮路进境的商品,统一按照快件和邮寄物相关检验检疫监管办法管理。对保税进口商品,实施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据相应产品国家标准的安全卫生项目进行监测。
对出境商品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出口不再进行法检。建立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机制。加大第三方采信力度,监督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检验检测,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
(八)提升跨境支付与收结汇服务
支持银行和跨境第三方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商业务提供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支持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或正常收结汇。推动银行、支付机构加快产品创新,改进跨境支付服务,提高跨境支付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开设境外人民币及外币备用金账户。对邮路渠道直接寄送出口商品的中小经营主体,可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收结汇。对通过海关集中监管、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经营主体,凭海关电子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进一步扩大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范围与交易金额,在确保交易真实性的前提下,逐步将试点扩展至所有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
(九)创新支持跨境电商税收机制
落实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适用跨境电商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可依据海关电子报关信息和相关凭证,按规定申请办理退(免)税和免税。探索实施跨境电商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在简化商品归类方式的基础上,研究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实行综合退税率政策。创新研究有利跨境电商持续健康发展的税收机制。
(十)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利用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外贸发展、对外投资合作、服务业引导等专项资金,支持跨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跨境电商专业人才培训、开拓国际市场、建设国际营销网络、建设海外仓等项目。重点支持跨境电商示范企业发展和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建设。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建立适应跨境电商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支持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跨境电商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与电商平台业务合作,根据跨境电商业务特点和要求,开展线上融资方式及担保方式创新,鼓励基于诚信的无抵押贷款方式推广。为跨境电商提供适合的信用保险服务。引导和推动各类创业创投资金支持跨境电商初创企业,鼓励支持有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上市。
(十一)加强创新研究和人才建设
深入研究符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和国际通用规则。鼓励相关企业、机构、院校合作成立跨境电商研究机构,为本市跨境电商工作创新提供理论研究和智力支持。促进跨境电商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建设,加强宣传和推广,通过建立行业诚信认证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扶持引导、业务对接、制定标准、评级评优等方式,提升行业创新水平,并推动国际间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合作。
培育和集聚跨境电商人才。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及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高等院校开设跨境电商专业课程,各类培训机构增加跨境电商技能培训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创业人才落户上海,支持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使跨境电商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引擎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渠道。
(十二)优化市场环境和统计监测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估机制。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推进以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为基础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探索建立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的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实现部门间、区域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引导跨境电商主体规范经营行为,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作用,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加强国际间解决消费纠纷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加大执法监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坚决打击跨境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各种违法侵权行为。
完善外贸统计方式,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各监管部门系统,将跨境电商经营主体、贸易量、商品信息、结汇、退税等纳入统计,单列跨境电商贸易统计专项。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以创新精神和务实态度,围绕解决影响跨境电商发展的瓶颈难题和制约因素,抓紧制定可操作管用、能落实落地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
市跨境电商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发挥跨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工作要点;积极推进落实,及时总结评估;不断优化体制机制和法制环境,促进本市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