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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邮政普遍服务》标准3月1日实施 城市包裹将按址投递

2017年02月23日

2017-02-22  来源:人民邮电报-中国信息产业网  作者:周振龙

  2月21日上午,国家邮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修订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据了解,本次修订在框架上沿用了原标准的主体结构,增加了前言和引言部分,与原标准的范围、术语和定义、总则、业务范围、邮政设施、服务时限、服务环节、用户投诉与申诉、赔偿等共同组成新标准的基本结构。新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据悉,原《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与修订后的邮政法同步实施,部分内容已明显低于目前的现实水平,不能反映我国邮政普遍服务实际能力和达到的水平。邮政管理部门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因地制宜与促进均等相结合、人民期望与实事求是相结合等原则,对标准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邮件全程时限明显提升。新标准下的全程时限由原直辖市、省会城市等邮件时限,具体细化到了省(市)内地区间的具体时限。对于信件全程时限,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省际其他地区之间的最长时限分别由现行标准的9天、15天缩短到7天和8天,提升了22.2%与46.7%;包裹和印刷品的全程时限,在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省际其他地区之间分别由原来的15天和20天缩短到8天与9天,比现行标准分别提高了46.7%和55.5%。

  新标准改进了投递方式,规定由投递包裹领取通知单改为按址投递包裹实物,其中城市全部按址投递;农村地区5公斤以下包裹按址投递到户或投递到村邮站,5公斤以上包裹可投递领取通知单,以方便用户,满足人民群众的用邮需求。

  新标准对邮政企业提供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增加了邮政营业场所的服务功能设置要求,规定每个县级行政区内应至少有一个开办国际及港澳台邮件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每个乡镇应至少有一个提供包裹领取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二是在保护用户权益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增加了营业场所对外公示项目,要求公示每周的营业日、每天的营业时间、邮件时限、用户对服务质量的申诉渠道及联系方式等。三是加强了保障寄递安全的规定。邮政企业应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用户身份进行查验,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

  国家邮政局普遍服务司司长马旭林在会上表示,新标准是践行人民邮政为人民、实现共享发展的具体体现,是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统筹城乡发展、助力精准扶贫的具体举措,也是深化邮政普遍服务供给侧改革、增强邮政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