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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实施条例结束征民意 推销电话将不能随便打

2016年09月09日

2016-09-08 08:52 来源: 中国商网

   核心提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结束了公开征求意见。在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过程中,个人信息安全如何保护、快递丢失如何赔偿、职业打假是否适用条例等诸多话题引发关注。

中新网北京9月8日电 (记者 李金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结束了公开征求意见。在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过程中,个人信息安全如何保护、快递丢失如何赔偿、职业打假是否适用条例等诸多话题引发关注。中新网记者为您一一梳理。

点击进入下一页资料图。刘君凤 摄 图片来源:CFP视觉中国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能打推销电话

——专家建议泄露个人信息设最低赔偿

【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

【解读】当前,个人信息安全是消费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2015年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消费者个人信息被违法收集使用的势头还在蔓延。目前的状况是消费者举证难,监管部门和消协组织取证难,即使查实的案件也存在追责难、处罚轻的情况,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多次参与过该条例讨论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中新网记者表示,条例中对个人信息保护设置了针对性的条款,也重申了对有关违法行为要按照消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这很有必要。

同时,刘俊海建议,对于泄露个人信息等行为,应该进一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还应该激活民事赔偿责任机制,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同时还可以参照消法对消费欺诈的规定,设定最低赔偿不得低于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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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孙昊声 摄

快递丢失明确三类赔偿责任

——专家:未保价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快递丢失等情况的三类赔偿责任: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发生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快递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无约定且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解读】近日,一则“快递员弄丢价值2.5万手包 快递公司拒全赔”的新闻再度引发人们对快递赔偿问题的热议。中新网记者注意到,现实生活中,最引发争议的是无约定且未保价快件的赔偿问题,快递公司往往只按快递费的3倍赔偿,容易引发消费者不满。

对于这一问题,条例提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在外界看来,这一规定依然比较模糊。

刘俊海认为,邮政法中规定未保价邮件最高赔偿三倍邮资,但这恐怕不适用于快递业务。建议条例明确快递公司不能设定格式条款。只要消费者能够证明交付的是“黄金”而不是“石头”,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是多少,快递公司原则上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点击进入下一页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张云 摄

以营利为目的购物不适用本条例

——职业打假人或将不再受保护?

【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解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在现实中,一些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并据此要求商家赔偿,目前这一现象仍然存在很多争议。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被一些人解读为是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的信号。根据媒体公开报道,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职业打假人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了针对此条款的意见和建议。

在刘俊海看来,要客观、公正地认识疑假买假者的角色与功能,疑假买假对执法部门来说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协同共治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