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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草案首审 电商平台将有法可依

2016年12月26日

2016-12-26 09:06 来源: 中国商网综合

核心提示: 历经3年深入调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1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进行首次审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指出,《草案》的审议对于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化将是一个里程碑事件,电子商务发展有法可依,将真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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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泄露、快递纠纷、假货……这些危害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有望在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得到解决。

历经3年深入调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1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进行首次审议。草案对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电子支付、快递物流、数据信息、争议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作出专门章节的规定。根据草案,电商不得刷好评、删差评,不得骚扰或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修改评价,违者最高可罚50万元。

而在12月25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电子商务各个参与主体的“权益保护”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指出,草案的审议对于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化将是一个里程碑事件,电子商务发展有法可依,将真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权益保护”问题受到关注

“立法遵循的原则是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尹中卿指出,“既要保障电商消费者权益,也要保障电商经营者权益。”

而在电子商务几方参与者权益都要考虑的前提下,针对第三方平台的监管讨论自然浮上水面。

“比如7天无理由退货,这样的要求对规范市场起到非常好的作用,但有的网店仍有自己的霸王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傅莹说,“从法律上,应尽可能拉平对电商和网商责任和义务的要求,对这部法律来说,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应该是第一位的。电子商务中,现在最头疼的是什么?是不诚信。电子商务是一个特别好的新业态,但是假、不诚信会毁了一切,所以我觉得这部法律要把核心问题抓住,核心的问题还是诚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莫文秀指出,“与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相比,电子商务经营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如果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通过修改规则,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何解决由此引发的争议,需要进一步研究。目前草案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不利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解决商品信息不对称问题

近些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屡屡发生,有的不法分子甚至公开叫卖公民个人信息。一些商家利用这些信息发布广告,甚至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信息来实施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

韩晓武委员建议,针对公民个人信息问题,草案在监管和制约机制上应进一步完善,在可操作性上还应该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在公民信息安全受到侵害后,在公民据以维权、起诉、索赔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上,应该有更加明确具体规定”。

苏泽林委员说,要解决电子商务商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实体店买卖双方可以看实物,在网购的时候提供的图片一般都是经过专业拍摄的,特别是服装鞋帽与实物不符,“信息不对称造成买家处于弱势,这个问题,应该在法律上解决”。

对此,刘政奎委员说,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全面、真实、准确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但谁来核验没有规定,而且如果经营主体违反了这一条,在法律责任中并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他建议,如由于第三方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网上公布信息真实性未进行审查,或对商品真实性接受投诉之后未进行核验和采取必要措施而让消费者上当受骗的,也应当先由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赔偿,再由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向平台内的经营者追偿。

对泄露隐私信息“零容忍”

电子商务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坦言,关于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理和利用问题受到高度关注,必须在与数据利用相关的商业利益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寻求最完美的均衡。总的来说,电子商务法草案的相关思路是,以保护消费者作为基本出发点。

电子商务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和利用应当符合消费者同意的处理、利用规则。信息收集人处理、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请求信息收集人中止相关行为。

信息收集人变更收集信息时约定的处理、利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应当告知消费者,并征得消费者的明示同意。

法定或者约定保存期限届满,信息收集人应当主动或者按照消费者的请求删除、停止处理、利用或者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在电子商务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看来,并不应对所有的个人信息都要“一刀切”式地允许或者禁止使用,而是要划分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的边界,根据相关数据信息的属性、所属领域和类别、可对数据信息权利人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对其分类,再根据具体的类别给予相应级别的保护。

考虑到相关数据、信息的类型和性质,对个人隐私要严格保护,除非经数据信息权利人的许可,否则禁止任何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使用、交易或者披露个人隐私。对于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盗取和非法使用应当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对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电商平台将有法可依

在阿里、京东等电商平台内部人士看来,此时出台相关法律,除了考虑到对电子商务本身的权益保护和秩序规范之外,更需要与时俱进,增加对电子支付、跨境物流、大数据等创新业态的立法管理。

例如,在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方面,草案对电子合同、电子支付和快递物流三方面作出了规定。同时,在电子商务交易保障部分,《案着重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作出规定。该部分明确,鼓励数据信息交换共享,保障数据信息的依法有序流动和合理利用,强调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用户个人信息应采取相应保障措施,并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收集利用及其安全保障作出明确要求。

这一点对垂直类电商而言尤为重要。母婴垂直类电商贝贝网CEO张良伦表示:“在移动时代,很多垂直电商的崛起都是大数据与商业场景良性互动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通过法律手段建立更有效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变得尤为重要。”

此外,为支持、促进和保障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草案设专章进行规定,包括推动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需要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通关效率,保障贸易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化;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通关、税收、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电子化等。

网易考拉海购相关负责人向笔者坦言:“跨境电商平台作为连通国外商品和国内消费者的桥梁,在贸易模式上会遇到更多的问题,面临更多的创新和改变,因此也需要及时关注和提出更多的意见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19日发布的《“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也提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要求针对互联网与各行业融合发展的新特点,调整不适应发展要求的现行法规及政策规定。落实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加快推动制定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等法律法规;同时强化对电子商务等的知识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