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8月28日
2017年度上海市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含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申报通知
( 发布日期:2017-08-28)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行〔2017〕170号)和《商务部关于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17〕314号)的精神,我委现启动2017年度上海市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含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申报工作。
有关资金支持范围、申请条件、支持标准和方式、申报材料和流程、申报截止日期等,详见“2017年度上海市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资金申报有关情况的说明”。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7年8月25日
2017年度上海市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资金申报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支持对象
1、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资金申请单位包括:推动和促进本市服务贸易产业发展的企业(单位)、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及研究机构等。
2、重点服务进口业务。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鼓励试点地区进口国内急需的研发设计、节能环保和环境服务等。
二、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设备购置费用。支持平台建设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购置费用,包括平台运行必须的计算机、网络设备、交换机、服务器、机柜、UPS、电池、空调、网络性能测试仪、存储设备、软件开发和正版软件购买费用、宽带通信设备、配电设备等硬件设施。对符合规定的设备购置费用,在设备购入成本的50%额度内给予支持;对其中符合规定的软件开发费用和正版软件购买费用,按50%额度内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40万元。
2、运营维护费用。支持平台运行中产生的电信、设备租用、房租和运维服务等必要费用,以及培训平台的讲课费、场地费、资料费等。对符合规定的运营维护费用,在实际发生运营维护费用的50%额度内给予支持,原则上每个平台运营及维护费用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
原则上每个单位限申报一个平台,每个申请单位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各类有助于服务贸易企业(单位)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主要包括:
1)编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服务贸易相关的政策法规、合作交流信息等国别指南;
2)编制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法规指引;
3)举办促进中医药服务“走出去”中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
4)编制中医药服务贸易行业趋势分析报告;
5)编制上海文化服务贸易国际市场研究报告。
(二)服务贸易单位的展会费用
对境内省部级以上政府(含省部级)主办的重点国际性展会,申请单位举办或参加展会的展位费、搭建费等,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支持。
(三)重点服务进口业务
对企业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支付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6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且每户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
(四)支持服务外包产业研究课题
对每个服务外包产业研究课题,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费用支持。
以上各类支持项目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过财政资金资助的费用,不再重复给予补助。
三、申请条件和材料
(一)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
企业应通过Http://czzj.scofcom.gov.cn管理平台申报。
1、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A、平台申请主体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或社团资格,并为平台的实际投资单位;
B、平台建设的主要宗旨是服务于服务贸易相关行业、领域,并在客观上优化了上海服务贸易的发展环境;
C、平台应为2016年度已完成或正在建设的项目;
D、应具备平台运行必要的场所和专业工作人员;
E、设备为正规途径购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F、软件开发及系统维护工作由依法登记注册经营的专业公司提供。
2、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A、《上海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申请表》(附件1),含申请单位(法人)意见、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B、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C、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D、申请报告(含平台建设及运营情况),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平台设立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总投资(含平台投资清单)、平台具体实施方案、建设的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平台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或平台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等;服务对象及提供服务的方式(附提供服务的合同),服务对象数量的证明材料;绩效目标实现的自我评价;并附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申请报告需经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E、《上海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费用支出相关合同与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F、《上海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评审表》(附件3)中相关内容;
G、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3、申报材料的时间节点:
A.本年度申请补贴的发生费用的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B.申请单位应在2017年9月15日前提交上述材料至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服务贸易展会
1、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举办或参加的展会为境内省部级以上政府(含省部级)主办的重点国际性服务贸易内容的展会。
2、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A、《上海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申请表》(附件1),含项目单位(法人)意见、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B、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C、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展会情况,参展情况,参展费用(包括展位费、搭建费等),参展达到的效果,并附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D、《上海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费用支出相关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E、《上海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评审表》(附件3)中相关内容;
F、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3、申报材料的时间节点:
A.本年度申请补贴的发生费用的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B.申请单位应在2017年9月15日前提交上述材料至区商务主管部门。
(三)重点服务进口业务
1、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A、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B、进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
C、申请贴息的进口服务应当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
D、进口贴息资金申请企业应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
2、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A、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B、《2017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4)及电子数据。
C、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D、《2017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5)及电子数据。
E、进口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F、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3、申报材料的时间节点:
申请单位应在2017年9月15日前提交上述材料至市商务委。
(四)服务外包产业研究课题
1、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上年度依据上海服务外包产业研究课题目录,填写《上海市服务外包产业研究课题承接申请表》(附件6),提出研究框架和主要内容,经评审后确定的课题承接单位。
2、课题结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A、《上海市服务外包产业研究课题结题及资金申请表》(附件7);
B、研究报告全文;
C、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3、课题结题的时间节点:
申请单位应在2017年9月30日前提交上述结题材料至市商务委。
以上各类支持项目所有申报材料用A4纸,须有目录页并按材料要求顺序采用左侧胶装方法装订成册。
四、评审程序及标准
1、平台及展会申请单位应于规定期限前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示范区内的申请单位向示范区提出申请,非示范区内的申请单位向所在的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联系人名单见附件8)。重点服务进口业务和课题申请单位直接向市商务委提出申请。
2、各主管单位应对平台及展会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于规定日期前报市商务委。
3、所有申请需通过服务贸易专家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其中:平台及展会评审专家将结合申报材料和申请单位阐述,依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必要性、针对性、平台公共性、平台公益性、投资合理性、社会效益、盈利能力等进行打分,择优支持(平台评审标准见附件9)。重点服务进口业务评审专家将依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中的相关条款,对申请单位提交的重点服务进口业务进行比对认定。
4、各项支持资金的金额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第二条“支持范围和标准”进行符合性审核并提出专业意见。
5、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性审核意见,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后,最终确定支持内容和支持金额,并在市商务委网站公示。
五、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者,由市商务委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服务外包产业研究课题的费用于结题后一次性拨付。
附件:1.上海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申请表
2.上海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申请汇总表
3.上海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评审表
4.2017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5.2017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6.上海市服务外包产业研究课题承接申请表
7.上海市服务外包产业研究课题结题及资金申请表
8.主管部门联系人名单
9.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评审标准
10.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xxfb/201609/2016090139234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