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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贷”新规出台,互金专项整治进入新阶段

2017年12月11日

 

现金贷”新规出台,互金专项整治进入新阶段

原创 互联网金融法律

引言

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对互联网金融领域日益“火爆”的“现金贷”业务作出了更具针对性的整治要求。

《通知》明确了六大原则,并就与“现金贷”业务相关的五类主体——即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下称“P2P机构”)、违规机构、监管部门——提出了明确要求。以下将对《通知》正文部分作逐一解读。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解读:重申放贷业务的资质门槛,与《贷款通则》《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及各类与放贷资质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一致。按照这一规定,凡是长期放贷或以放贷为主营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没有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格情况下,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解读:将综合资金成本的上限与民间借贷利率挂钩。在此之前,由于服务费与利息的法律性质、收取主体存在差异等原因,很长一段时间无法找到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禁止各类平台收取较高水平的服务费。而这项规定则直接针对可以囊括服务费与利息的概念“综合资金成本”,作出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约束。根据本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各类机构需要重新关注年化24%、36%这两个边界值来设计合规产品。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解读:“了解你的客户”原来是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原则,本条将该项义务进一步推广至“各类机构”。从具体内容来看目的在于保护借款人与控制金融风险,避免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其中对“贷款用途限定”的要求已经脱离了“现金贷”本来“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特征。而“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这一要求将会进一步加重风控流程中对于收入来源的审核义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解读:强调审慎经营原则。列举了风控中应当关注的几个要素,并指出“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从这个趋势看来,不排除各类机构今后需要面对就“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有效性提供证明或遵循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解读:强调合法催收原则。针对曝光的暴力催收等非法催收事件的应有之义,与近期出台的整治文件要求统一。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解读:强调信息安全原则。今年6月1日生效的《网络安全法》以及10月1日生效《民法总则》都对信息保护作出了规定,将信息安全提到了一个新高度,本条规定与之呼应。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解读:全面暂停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新设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的跨地区业务。可以理解为停止增量,整顿存量,属于业务整顿过程中的常规手段。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解读:禁止“校园贷”“首付贷”和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的贷款属于之前已经明确的对于P2P机构的要求,本条则将这些“红线”推广至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则相当于禁止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继续开展“现金贷”业务。关于场景问题,各个地方已经公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规则中对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中,均提到了依托特定场景的问题,这次在整改中重申,目的是希望引导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回归交易场景。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解读:本条规定系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渠道的限制。确立三条红线“禁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禁通过互联网平台和各类交易所转让信贷资产”“禁通过P2P机构融资”。同时否定了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突破杠杆限制的方式。对于已经通过不同手段超过杠杆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了整改期限的要求。关于限制资产证券化的做法,事实上突破了以往金融业监管的常规做法,将已经出表的资产按照表内资产计算。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解读:说明负责整顿小额贷款公司的主体为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一般为金融办)。明确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更为具体的实施方案。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解读: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因此本条内容相当于否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特征的“现金贷”业务。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解读:与放贷业务的资质相关,即银行不得为不具有资质的机构放贷提供资金支持。但不排除银行正常的委托贷款业务。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解读:本条内容涉及三个方面:1.“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因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任何服务降低自己的风控要求或简化风控流程,第三方机构的“数据驱动”风控模型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价值将因此大大降低;2.“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否定了普遍存在的第三方兜底模式,无论是保证金模式、代偿模式,还是回购模式都可能被纳入变相增信服务的范畴,增信机构只能选择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因此融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将成为最合适的合作机构;3.“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这一条相当于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助贷”机构合作的模式中,禁止“助贷”机构向借款人一端收取费用而仅能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这一端收取费用,对收费方向作出了限制。

在当前现金贷行业的流程中,与银行合作,客户导流、信用初审、风控建议等环节具有保留的可能性,但银行应自行做出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的决策;而现有流程中的担保或债权收购则无法保留。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解读: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向政策禁止的底层资产。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解读:说明负责整顿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体为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配合主体为各地整治办。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解读:与前面的规定相结合,可以理解为P2P机构传统的个人借贷撮合业务中出借人收取的利息与P2P机构收取的服务费应当满足综合资金成本的相关限制(按广义的综合资金成本来理解,对于出借人及P2P机构收取的费用限制亦适用于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同时明确禁止各项费用前置收取。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解读:即P2P机构必须自己履行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手续,侧面降低了P2P机构与“助贷”机构合作的价值,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解读:否定了P2P机构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形成借贷交易的模式。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解读:重申已经发布的禁止“校园贷”“首付贷”等业务的规则,明确不得参与“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明确不得向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侧面指出了审核还款来源及还款能力的风控要求。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解读:延续《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下称“19号文”)的要求,说明负责整顿P2P机构“现金贷”业务的主体为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

相较于19号文,《通知》对于P2P机构在费率设置、风控审核、服务外包等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解读:明确各监管部门有权对违规机构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的权力。并提醒有关部门有权依法追责,根据实践经验,有关部门一般涉及工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门、通信管理部门。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解读:本条即对于上述有关部门应当注意的违法违规情形进行了列举。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解读:同上,本条针对的对象为具有欺诈与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解读:明确了本次整治行动的牵头主体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一般为地方金融办)。值得注意的是该条内容最后提出了“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基于此要求,监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现金贷”业务的规模和其他影响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给出合理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并且关键之一就是要准备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解读: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在此次的整治行动中通过监管部门的引导使用进一步扩大作用和影响力。同时配合各地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的建立,将为有效推进信用社会的建立助力。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解读:重申风险教育要求,与各金融监管条线下强调的风险教育要求相一致。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解读:明确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根据该条内容,可能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的处罚会在法定范围内向严重的一端倾斜。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解读:申明对不作为或消极作为的监管责任人将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解读:明确了工作进展报告机制,同时反映出本次整治工作的主要推进主体系银监会及人民银行。

结语

从以上解读可以看出,这次整治对“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信贷业务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倾向于引导各类机构在审慎经营的原则下重构风控要求和风控流程。接下来各与该业务有关的机构应密切关注监管部门将根据《通知》对各类机构作出的具体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之后的工作重心之一可能需要落到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整改要求和业务转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