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2月23日
“牛犊”企业必须绕开的几个法律陷阱
来源:德禾翰通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下,越来越多的人希望通过成立企业来实现自己的创业梦,于是各行各业越来越多的企业便应运而生。那么,这些新成立的“牛犊”企业在“初生”后可能会遇到哪些法律陷阱,又该怎样绕开呢?今天我们要说的就是这些“牛犊”企业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之处以及将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不进行纳税申报
有些企业注册成立之后,以“没有业务”为借口不予报税,该借口成立与否?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纳税申报是所有企业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因此对于新成立的企业来说,纳税申报是其必须要承担的法定义务。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2条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对于没有业务、没有收入的企业,纳税申报也是其必然的义务。
二、长期或违法进行“零申报”
1、有些企业成立后由于某些主、客观原因长期未开业或未营业,此时这些企业往往都会选择零申报。“零申报”,《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申报、负申报现象的调查报告>的通知》(国税流-函【1997】2号)最早对增值税零申报进行了定义,即“零申报,是指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既无销项税额也无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零”,通俗地讲,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如11月申报所属期为10月份)没有发生应税收入(销售额),同时也没有应纳税额的情况,称为零申报。因此企业成立后因未开业或经营状况未走上正轨短期内以零申报的方式纳税申报是正常的。但是,这种零申报只能是短时间内的权宜方式,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认定三个月或半年以上为长期,当然具体时限还是以各省、市税务机关认定的时间为准。长期零申报属于异常申报,会被列入重点关注对象,纳入重点监控范围,甚至有被列入“非正常户”的风险。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申报、负申报现象的调查报告>
2、也有些企业成立后已经开业,也有了相应的经营活动,但故意隐瞒不报而长期进行零申报,实际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此种情形下的零申报,实际是一种偷税行为,显然已经是一种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了。
三、六个月不经营,营业执照可能被吊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对于已经成立的公司,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六个月内必须有经营行为,否则就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
最后,我们要强调一下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法律依据及后果: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规定,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不予核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3、《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规定,企业的出资人或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未在法定期间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会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49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和公章将均被登记主管机关予以收缴。拒不缴回的,责任主体将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涉嫌犯罪的将承当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有鉴于此,希望所有新成立的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均能引以为戒,在企业成长的道路上以合法、诚信的经营方式实现自己的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