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5月15日
合同补签和合同倒签,可别傻傻分不清楚?
来源:法天使
一般理想状态下的业务开展流程是:谈判协商——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开展实际业务活动——合同终止,但是,实际工作总是很难与理想状态达到完美的契合,因此,实践中就出现了合同补签和合同倒签这样的非理想状态的业务开展模式。
一、什么是合同补签和合同倒签?
合同补签是指在具体的业务履行过程中或者履行完毕后,双方才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合同标明的签订日期即为合同实际的签订日期。此时,合同业务开展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此时存在合同业务实际开展时间和合同标明的签订时间两个不同的时间点。
合同倒签是指在具体的业务履行过程中或者履行完毕后,双方才签订合同并且合同标明的签订日期早于合同实际签订日期,此时存在合同业务开展时间、合同标明的签订时间和合同实际签订时间三个不同的时间点,但形式上仍然是两个时间点(合同业务开展时间和合同标明的签订时间,合同实际签订时间从合同文本本身是无法体现出来的)。
二、合同补签和合同倒签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般来说,合同补签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虽然合同业务开展在前,合同签订时间在后,但是根据民商事领域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合同双方同意,完全可以相互追认对方在合同签订日之前的相关业务行为,将其统一纳入到合同项下。
也许有人会问,合同成立生效在后,合同业务开展在前,那么前期业务开展的依据是什么?提出这种问题的人是片面理解了合同的形式,在书面合同签订之前,双方也成立了相关的合同,只不过这个合同不是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的,而是以“一方履行-一方接受”的形式表现出来,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以这种实际履行形式成立的合同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所以,合同补签只是将早已经成立的合同以书面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不是标志着合同的成立,因此,补签这一行为并未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也并未对合同主体造成负面影响(合同风险是存在于合同条款本身、合同履行过程相关证据的留存以及合同相对方的诚信状况,而不是在于合同补签这一方式)。
一般情况下,合同倒签同样对合同效力没有影响,因为根据意思自治,合同双方完全可以让双方接受合同规则约束力的时间提前到合同倒签时间,而不是必须受限于自合同实际签订时间之日起方可接受合同规则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由此可见,法律对属于合同基本信息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是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那合同双方自主约定合同签订时间也是应当得到尊重的(哪怕自主约定的合同签订时间与合同实际签订时间不一致)。
因此,合同补签和合同倒签只是合同主体意思自治范围内对合同签订方式和签订时间的选择,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补签和合同倒签的负面影响,仅是频繁出现的合同补签和合同倒签现象表明公司的规范管理做得不到位或者合同审批流程滞后导致无法与实际业务的开展做好衔接。所以,合同补签和合同倒签现象的频繁出现是提醒管理者要重新开始审视公司内部的管理流程的信号。
三、选择合同补签还是合同倒签?
如果真的出现业务开展后方签订合同的情况,还是建议选择合同补签较好,因为合同的各项审批流程及时间点均在公司内部系统(比如OA系统、纸质的合同审批表之类的)留下了痕迹,如果选择合同倒签的方式,则容易造成各项时间点存在矛盾的情形,遇到审计或者外部检查的时候对这个问题可能需要做大量的解释工作,那还倒不如一开始就实事求是,什么时候合同审批完成、什么时候实际签订的合同,就在合同上写实际日期,合同补签并不会影响合同效力,而且还能节省大量不必要的解释工作。
但是在劳动法领域,合同补签和合同倒签会对合同主体产生差异较大的实质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因此如果存在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假如笔者是用人单位方,则会选择合同倒签的方式。
因为采用合同补签方式的话,从实际用工之日或前次劳动合同到期日至现在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之间明确会看得到一个空白期,劳动者有权根据这份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空白期的二倍工资。
但是如果采用合同倒签的方式,从合同文本上是看不出这个空白期的,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空白期的二倍工资,则必须提出其他证据证明这份劳动合同是属于劳动者非自愿的合同倒签且存在空白期,否则,合同倒签时间即为合同实际签订时间,用人单位已经视为履行了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不用支付二倍工资,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同理,如果笔者是劳动者一方,则会选择采用合同补签,保留主张二倍工资的主动性。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合同补签和合同倒签对合同效力基本没有影响,对双方也基本没有负面影响,但是可以作为检验公司内部管理质量的一个标准,且建议采用合同补签方式较好;在劳动法领域,二者存在较大差别,建议用人单位选择合同倒签方式。